上班第三天在车间发生事故是否算工伤
双方当事人:
劳动者:张×,男,汉族,1992年3月15日生,住址:鹿泉市李村镇。
委托代理人:田白洁,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用人单位:石家庄市××环保设备厂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街 法定代表人:张×× 职务:厂长
案情经过:
劳动者于2011年7月7日应聘到用人单位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未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在2011年7月10日工作时,将右脚挤伤,后被送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治疗,当时诊断:1、右足挤压伤2、右足广泛脱套挫裂伤3、右足第3、4趾骨折4、右足第5趾缺失。在住院期间,分别于7月10日和8月22日进行两次手术治疗,最终将申诉人右足第3、4、5趾截肢,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劳动者出院后就赔偿问题与用人单位协商多次,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表示除先期支付的83000元医疗费后将不再进行赔偿。
诉讼过程及结果:
劳动者于2011年12月14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劳动者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应按照工伤进行赔偿。同时向仲裁委提交了住院病历、网页截屏、电话缴费凭证、电话录音、 谈话录音及证人等证据。用人单位辩称;劳动者是在我单位的车间受的伤,但劳动者没有考勤记录,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提交的录音证据表示有异议。劳动者代理人田白洁律师认为:劳动关系的确定不是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标准,而是以用工时间为准。劳动者于2011年7月7日到用人单位工作之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仲裁庭结合相关证据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书。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于2012年5月10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书,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负有举证责任,仲裁庭在劳动者没有提交可以证明其在用人单位处工作的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是错误的。劳动者代理人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用人单位负有证明其履行义务的举证责任,而不是由劳动者证明。更不能因劳动者提交不出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履行义务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与2012年9月1日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该起工伤案件中,虽然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自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日起双方即形成劳动关系。